2008年1月 回目錄
不動產營業員專業訓練基礎班
 

上課日期:97年1月 14、15、17日

專題講習
 

習內容:
一、常見仲介糾紛案件案例解析  講師:蕭琪琳 代書
二、基礎課程∼謄本介紹、稅費介紹、節稅
中階課程∼銀行貸款、特殊案例及代書作業流程
進階課程∼法拍投標與點交事宜  
三、房地產稅務基本認識、銀行貸款之現況  講師:郭哲男 代書
講習時間:約90分鐘
講習地點:貴公司會議室
報名專線:(02)8261-7866轉11 范小姐

你的陽明山?我的阿里山?誰的計程車?!─淺談著作權法的若干基本概念
 

日前知名主持人及作家A出版新書,但遭B指控其新書中有個關於計程車運將企管之章節係抄襲其部落格之網路文章。為此雙方隔空交火、相互放話,甚或揚言提告云云…。究竟,我國著作權法如何看待此爭議…

關於此爭議,應該分成幾個層次來談:首先,是關於著作權的「保護方式」或「保護客體」為何?舉例而言,小王拍攝阿里山日出的照片且投稿並刊登於報紙上,其後,小明可否還以阿里山日出為主題投稿其所拍攝的照片?又或者,小華先寫了陽明山遊記,是否表示大毛就不能再寫關於陽明山的遊玩心得了?答案當然不是!!因為我國的著作權法只保護「客觀的表達形式」,而不及於所要表達的思想、程序、原理或發現等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參照,下稱本法)因而,在這個原則之下,小王、小明雖然都拍攝阿里山日出,但二人拍攝角度、關於快門、光圈等掌握不盡相同,當然二人的照片(即攝影著作)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關於陽明山遊玩之記載,亦然。故關於題例中A、B之爭議,斷不得以兩人都是以計程車司機為主題即斷定有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

第二個層次則姑且稱之為「英雄所見略同」之檢測。緣由如下:第一、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本法第10條參照),亦即,只要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法上的權利或保護,完全不待登記或公告等程序;其次,只要著作符合(Ⅰ)原創性、(Ⅱ)客觀化之表達、(Ⅲ)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Ⅳ)非屬被排除保護之標的之著作等條件,即可滿足取得著作之要件。前開兩點相加總後,若同時或先後出現雷同或相似的著作,在概念上甚或現實世界上並非不能想像(否則,怎會有英雄所見略同的成語?!)。故在題例中只要A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獨立創作過程、而未接觸或抄襲他人著作,最終即使A、B兩人著作相似,亦得同受著作權法保護。

如果沒有辦法通過第二個層次的檢測,則進入「合理使用」(fair use)層次的考量(即第三層次),本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見於44條到65條之間,不過關於合理使用之規範範圍、要件是否明確迭有爭議,也不適合於此處長篇大論,故於茲不論。當然,會主張「合理使用」來抗辯,已經意味著承認利用「別人」的著作了,這就相當於刑法判斷上之「構成要件已該當」,所以才主張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此點仍有爭議,主要是來自於對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認定尚非一致)。
最後,如果A無法援引各該層次的事由抗辯,則可斷定其已違反著作權法了(重製權或改作權)。

蕭琪男律師

購買預售屋應注意的事項
 

預售屋的花樣層出不窮,在您決定要購買預售屋時請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否有建造執照:建築物的興建,必須要有建造執照。
二、土地產權是否可以取得:如果建設公司是和地主合建,購屋者最好和地主簽立土地買賣契約及與建設公司簽立房屋買賣契約,以免日後建設公司和地主一旦發生合建糾紛時,拿不到土地產權。
三、稅費的負擔應說明:房屋買賣契約書中應載明各種稅費由誰負擔(如增值稅及契稅等),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四、房屋坐落應標示清楚:買賣契約中應註明土地坐落地段、地號、建築基地面積或坪數,並註明房屋是那一棟那一層,較為明確清楚。
五、付款成數及貸款額度:付款辦法是否合理,貸款額度多少,購屋者應充分瞭解。
六、注意三種日期:交屋日期,簽約時應詳細註明開工日期,以及完工期限與交屋日期。
七、完工後管理維護:有些社區完工後建設公司會輔導成立住戶委員會,並繳交管理費。

任秀玉代書 0913-630-162

年底是二親等移轉節稅的好時機
 

景氣不佳荷包一直縮水,能省就省……
遺產及贈與稅法近年來有多次修正,其中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皆已大幅提高,納稅義務人若能合法運用,提高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等遺產稅之減項,自可節省可觀之稅負。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總額,並減除其已繳納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所稱「同一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以1月1日至12月31日為1年,每年免稅額是111萬元,利用年底、年初分兩次贈與可節省不少贈與稅哦。(可請代書幫你試算核計用何種移轉才省錢)
常見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有下列2項:
1.不動產因為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照稅法規定,是由受贈人負擔,可憑納稅收據影本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由贈與人提供資金繳納的話,就需先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依稅單收據影本扣除。
2.贈與附有負擔的話,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
3.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土地經認定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屬於贈與事實發生日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核課贈與稅時,應計入贈與總額後,以同額列為扣除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4.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5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財政部65.9.7台財稅第36067號函)
林素卿代書 0901-356-076

增值稅申報注意事項
 

土地增值稅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之自然漲價,政府就土地漲價總數額,向納稅義務人所徵收之稅捐。
以下有幾項在申報增值稅時應注意事項:
一、不動產買賣後在辦理移轉登記時發現不動產業經法院查封,可不可以由承買人單獨申請撤銷土地現值申報?
答:不動產買賣承買人在報繳增值稅後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才發現承買的不動產已經被法院查封不能移轉,可以由承買人單獨申請撤銷土地現值申報。(財政部72.11.15.臺財稅第38128號函)
二、受遺贈的土地要不要報繳遺產稅及土地增值稅?
答:受遺贈人應分別報繳遺產稅及土地增值稅,其申報遺贈土地之移轉現值,是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前次移轉現值亦以繼承開始時(死亡日當期)該遺贈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83.7.2台財稅第830298290號函)
三、法院拍賣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經准退還溢繳增值稅款時,可不可以退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
答:法院拍賣土地已經按一般用地稅率土地增值稅,後來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給原執行法院處理。(財政部71.7.23.台財稅第35477號函)
四、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以後,因故移轉不成立了,要怎樣申請撤銷?
答: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經向稅捐機關申報現值以後,如果要申請撤銷,順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撤銷移轉理由,併檢附原移轉契約等有關文件向原申報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10點)
五、納稅義務人認為繳納通知書所載內容有誤,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更正時應否改訂繳納期限?
答:申請查對更正時,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應從速於限繳日期前答覆並退繳納通知書,請其依限繳納,當不發生應否改訂繳納期間問題,其因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覆者,縱經查對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以資便民。(財政部70.1.3台財稅第30009號函)
六、地上房屋拆除改建後出售房地可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答:(1)房屋拆除改建後,在使用執照沒有核發前,或者在核發當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按拆除改建前房屋 各層實際值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2)在房屋拆除改建完成,已經核發使用執照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不論核發使用執照到出售土地期間的長短,按新建房屋各層各戶,實際使用情形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優惠稅率及一般稅率。但土地出售時,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建物所有權人,如果不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親屬的,就有按一般稅率核課。(財政部74.2.5.臺財稅第11501號函)。
七、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致在簽定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者,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 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答: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藉已不在該土地上者,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不合,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稅。(財政部72.8.17.台財稅第35797號函)
八、贈與的土地可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答:「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配偶及3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但配偶及3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財政部71.1.6.台財稅第30040號函)
九、法院拍賣的土地可不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如果可以,又由誰提出申請?
答:法院拍賣的土地,如果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第34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必要條件,仍是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的。應該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如果法院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也可以代為申請。(財政部66.2.3.臺財稅第38207號函)
十、同一筆土地地上建物為平房,一部分做營業使用另部分做為住家使用,可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答: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座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9.3.14台財稅第0890450770號函)

淺談農業用地移轉及節稅

 

張先生擁有樹林鎮柑園里農業用地五百多坪,因為公司有製造之需要於是在自己土地上建造鐵皮屋乙幢,做為工廠使用;現在公司因大部分業務都移至大陸,使用該土地頻率已大不如前,於是張先生考慮將前述土地出售他人,問可以自由買賣嗎?
答:
樹林鎮土地大多是都市計劃外土地,都市計劃外農業用地都是耕地,你可以從登記簿謄本中標示部中查明,該部中有一欄,為使用分區欄,如顯示其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時,該土地就是使用管制較為嚴格的耕地,原本耕地在移轉所有權時,土地應為農地農用,以便於申請「農業用地繼續做農業用地證明書」才可以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往往想取得該「證明」就要拆除自己土地上建造的鐵皮屋,否則買賣土地時,賣方就無法完成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移轉所有權並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了。
但是自立法院95年12月22日院會三讀通過修正「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解除「耕地所有權移轉需符合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並自96年1月12日起申辦耕地移轉免附農用證明,使得以往賣地就要大費周章的情況不在,不過缺點是申報增值稅時如果沒有檢附「農業用地繼續做農業用地證明書」就不能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所以這樣的新法令,就提供申請人另一選擇,但是據說:近來時有耳聞,南部某些稅捐處針對農業用地所有權移轉申報增值稅時,若未檢附農用證明,直接課徵繳稅者,該筆農地即列管清查,一旦查獲違規使用,地主就收到6萬元罰鍰之罰金三聯單,真的不得不讓人更加注意。
對於農業用地在稅法上有許多優惠,主要是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也就是想節稅時,無論是都市計畫範圍內或是都市計劃範圍外的農業用地,只要想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遺產之扣除額或是部計入贈與額時,就非申請「農業用地繼續做農業用地證明書」了。
蕭琪琳代書 0935-55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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