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 回目錄
不動產營業員專業訓練基礎班
 

每月皆有開課,詳情請洽詢至:2964- 9922

專題講習
 

習內容:
一、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簽訂與履行 講師:蕭琪琳、郭哲男 代書
二、基礎課程∼謄本介紹、稅費介紹、節稅
中階課程∼銀行貸款、特殊案例及代書作業流程
進階課程∼法拍投標與點交事宜、不動產信託 講師:蕭琪琳、郭哲男 代書
三、房地產稅務基本認識、銀行貸款之現況 講師:蕭琪琳、郭哲男代書
講習時間:約90分鐘
講習地點:貴公司會議室
報名專線:(02)2953-3366轉22 盧小姐

耕地分割合併

 

請問我有土地二筆,都是在桃園縣大園鄉,屬於特種農業區的農牧用地,其中一筆比較大地形方正,我們是用來蓋農舍,也就是我們住的地方,另一筆是持分的,現在是作為道路使用,共有人是鄰地所有權人,我們認為道路實在是太小不敷使用,我們想從大的土地割一點來擴大道路使得他從 6 公尺 變成 10 公尺 ,鈉我們該如何做??
答: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又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八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規定,同一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均相同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申請分割合併,得申請先分割後合併或先合併後分割,並均應併案辦理,土地宗數不得增加;其分割合併後耕地位次變更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再辦理分割者,其土地總宗數不得超過第一次合併分割前之宗數。
依前二項辦理合併分割後,如有任一宗耕地面積達 五公頃以上者 ( ) ,不得再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耕地分割。但整宗土地移轉他人者,不在此限。
由上可知 1. 除有特別規定外,共有人可隨時要求分割共有物。 2. 農業發展條例可特別同意毗鄰地的分割。 3. 申請先分割後合併或先合併後分割,並均應併案辦理。
 

蕭琪琳 代書 0935-555-540

 購買土地未辦理過戶旋即轉售他人,要被課所得稅
 

問題:甲透過仲介公司乙向賣方丙買屋,交屋一星期後下雨,屋子漏水,買方在多久的時間內,得向賣方要求負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得否要求解約?
解答:

一、按民法第 354 條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交付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又依民法第 365 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受領後發現瑕疵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換言之,買受人之解除權或減少價言之請求,應自發現瑕通知後六個月內請求,但出賣人係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買受人不受此六個月之限制。又自交屋後超過年五年,買受人則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二、漏水之部分可否解約?

依民法第 359 條之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就解除契約的瑕疵應屬影響交易目的之重大瑕疵,就本例之漏水問題,通常不屬之。故買受人原則不得因漏水而解約,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又若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依民法第 360 之規定,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高資產信託節稅蔚為風潮
 

利率反轉向上的氣氛愈來愈濃厚,這時除了購屋者必須保握利率低檔申請低利房貸外,對於高資產者而言,更是利用資產信託節稅的最後機會。銀行信託部主管指出,由於資產信託課稅,<國稅局>是以郵匯局一年期定儲折現計算孳息(目前為1%)據以課稅,在利率即將反轉時將資產交付信託,不論是自身節稅或贈與子女節稅,都是最好的時機。
自從<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利用有價證券信託節稅的新聞曝光後,信託節稅蔚為風潮。不過,高資產者利用信託節稅並不僅運用在有價證券信託,有租金收益的不動產持有者,也可利用信託避稅。
然而,信託的方式大致可分為自益、他益及公益信託等三種,想要透過信託達成節稅規劃,評估目前的稅法與利率環境,最有利的規劃方式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
以他益信託規避遺產稅為例,<中國信託銀行>信託部資深協理曾清傳指出,保握利率低檔將資產交付信託節稅的原理,主要在於信託成立時,就已經就孳息部份繳納遺產稅,所以在實際運用時,如果不動產租金或有價證券的收益率超過了<國稅局>課稅利率,也不會在另外加收稅款,因而可以產生節稅空間。
透過有價證券「他益信託」,「本息自益,孳息他益」,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中規範「他益信託」的估價原則,其中若將信託財產分為「本金」及「孳息」兩部分的信託利益,「本金」或「孳息」部分他益,將以目前<中華郵政>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目前為1%)折現計算贈與額。
所以在成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有價證券信託時,只要信託期間的孳息收益率高於1%,即可產生節稅效益,且收益率越高,節稅效果越顯著。舉例來說,當信託財產預計可產生的收益率為5%時,利用「孳息他益」信託,課稅贈與額僅以1%計算,因此信託期間產生超過1%的收益,即使移轉給孳息受益人,也無須再繳納贈與稅。
除了有價證券外,不動產的租金收益也可以用來信託,達到節稅的效果。日前<聯邦銀行>就有將商業不動產信託後的租金收入(即孳息部分)透過信託移轉與子女,達到不動產節稅目的。
<聯邦銀行>信託部主管表示,不動產租金信託後,主要是以不動產贈與價值的認定,在稅法上採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下簡稱淨值),因為合計金額通常遠低於商業不動產的時價。而租金收入則多與時價維持一定的比率關係,因為兩者基礎不同,故在計算贈與稅額時採用淨值折現將產生節稅空間。
此外,租金收入因屬不動產之法定孳息,將租金收入信託移轉與子女,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折現核算贈與總額以郵匯局一年期定儲利率( 現為1%)為準,因此信託期間折現回來所核算的贈與總額相當低,比直接將所收取的租金贈與子女,可節省的贈與稅額就相對較高。
舉例來說, 先生把其名下所有之商業不動產辦理「不動產租金信託」,如果該不動產的時價為一億元,淨值為7000萬元,採用分年贈與租金的方式承作,十年共繳納贈與稅額為707萬元。如採用信託方式,每年租金收入700萬元,信託期間十年,贈與稅額則約為六十三萬元,稅賦負擔差異相當大。

王軒翊 0955-080-088

★ 繼承時應注意事項
 

人自出生後,歷經生老病死,邁向死亡是最後必然的結果,當發生繼承時,身為繼承人之一的你,該注意些什麼事項?

近幾年民法已修正,身為繼承人的你可以有幾個選擇:

一、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即為發生繼承之日起,被繼承人若有在生前當他人之保證人,繼承人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保證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如果繼承人是未滿二十歲之人,就新法來說是可以不用承擔被繼承人之一切債務。

二、限定繼承-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惟一位繼承人主張通過時,全體繼承人皆受惠。

三、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主張,繼承人應向同順位繼承人以信函通知,實務上是以郵局寄存證信函通知後,他順位繼承人以回執聯回覆,再向法院聲請裁定,若經法院裁定後便可。

在此要注意的是,若有不動產因全體繼承人因故無法協議分割遺產,或改為分別共有時,應記得儘快以其中之一繼承人主張公同共有,切勿未辦理繼承登記而收歸國有。

 陳萬霖 代書

自由時報-(個人償債能力左右房貸成數)
 

銀行參考依據遏炒作降風險
 為了降低銀行房貸承作風險,並遏制投資客炒作房產,金管會與央行兩部會在昨天舉行的「金融監理聯繫會議」中,認為銀行承作房屋貸款時,也應該考量貸款人的償債能力,因此,將共同研議訂出「負債比」(loan to income),作為銀行承作房屋貸款的參考依據。
  所謂房貸「負債比」,就是房屋貸款金額佔其收入的比例,過去國內銀行承作房貸,主要都是看房屋坐落地段與評鑑其價值,然後決定「房貸成數」(loan to value)多寡;國內也有部分銀行對房屋貸款採用「負債比」,但並非全面性與強制性。

金管會:北中南標準應不同
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表示,昨天金管會與央行舉行的跨部聯繫會報,針對目前穩定房市措施,除了現行的房貸成數管控之外,並將設計房貸「負債比」,作為銀行管控承作房貸的指標之一,也就是把貸款人的償債能力也納入考量。
李紀珠指出,這套房貸「負債比」需要很精細的討論與研究調查,比如,北中南部同縣市應該有不同的標準,需考量其地域的收入差異性;此外,亞洲地區民眾的收入和實際所得,常常不能畫上等號,都必須要詳加規劃與通盤考量。
此外,李紀珠表示,昨天會議也達成共識,對於所謂「階梯型」房貸,銀行未來必須將相關資訊揭露更清楚。例如:房貸的平均利率為何?利率若變化一個百分點,對於房貸負擔又有何影響?
  李紀珠指出,銀行要讓房屋貸款者有更清楚的資訊,以免不瞭解自己實際房貸負擔,而產生更大的問題。 

  工商時報-(3大購屋撇步省稅省利息)
 


  不動產相關稅率的調整,對於購屋人是一大利多,包括去年遺贈稅率調降、今年初上路的「一生一屋」新制等,購屋人皆可善用,而專家也提出建議,讓3大購屋族群省稅又省利息:
  一、首購族可慎選路段率較低的區域:節省房屋稅並精挑銀行房貸利率,長期省利更可觀。台灣房屋不動產研究員洪暉恆解釋,房屋稅是由房屋評定價格乘上稅率(目前1.2%),房屋評定價格是經由本身面積、折舊率、街路等級率等所計算

  而透過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的公開資訊可發現,街道路段率與目前的商圈發展,存在不合理的現象,最高稅率320%多位於西門町商圈,但是大安區永康街、民生社區新中街等區域,路段率僅有120%,稅率差距近3倍。
  可見在同樣條件下,於上述區域購屋,不但可省下房屋稅,也盡享增值優勢。不過,永慶房屋民生簽約課課長王乃佳認為,與其省下1,000元至2,000元的微薄房屋稅,不如爭取政府「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享前2200萬元零利率,並精挑各銀行房貸利率,對抗升息風險,長期省下的利息更可觀。
  二、換屋族先買後賣,不適用新制「一生一屋」:從「一生一屋」的規定來看,除了住宅是自用用途之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也僅限於持有1間房子,而換屋族若採取「先買後賣」模式,就會造成同一時間擁有2間房子的狀態,因此無法符合「一生一屋」、享土增稅10%優惠稅率的資格。
  三、高資產大戶應及早採取「逐年贈與」:有機會完全省下贈與稅支出,王乃佳表示,夫妻合買店面、逐年贈與,因每人每年可有220萬元的法定免稅額,夫妻總共享有440萬元法定免稅額,假設張姓夫妻以4億元合買店面,店面公告現值2,000萬元,分別以5年的時間共同贈與兒子,只需要每年更改店面權狀上的「持分標示
」,5年後就可將4億元的店面資產,完全移轉給兒子。
  此外,宏觀財務顧問平台顧問王澤仁指出,根據遺產贈與稅法第11條的規定,死亡前2年的贈與,將被追回計算遺產稅。
  但依據法規,兩者稅額可互相扣抵。王乃佳舉例, 張老先生擁有配偶、兒子、女兒共一家四口,假設 張老先生久病纏身,且預計來日無多(壽命僅剩2年),由於生前贈與不動產,仍要課徵土增稅,因此 張老先生應先評估生前贈與或死後用於遺產課稅,何者較划算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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