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 回目錄
不動產營業員專業訓練基礎班
 

每月皆有開課,詳情請洽詢至:2964- 9922

專題講習
 

習內容:
一、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簽訂與履行 講師:蕭琪琳、郭哲男 代書
二、基礎課程∼謄本介紹、稅費介紹、節稅
中階課程∼銀行貸款、特殊案例及代書作業流程
進階課程∼法拍投標與點交事宜、不動產信託 講師:蕭琪琳、郭哲男 代書
三、房地產稅務基本認識、銀行貸款之現況 講師:蕭琪琳、郭哲男代書
講習時間:約90分鐘
講習地點:貴公司會議室
報名專線:(02)2953-3366轉22 盧小姐

賣方拒絕負擔物的瑕疵,買方該怎麼辦?!

 

某甲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初透過房屋仲介購買台北市信義路公寓乙幢,因購買時已近農曆七月,所以某甲商請仲介營業人員與賣方某乙要求先將房屋交與某甲裝潢,這樣就可以有較多時間整理,整理時地板工人實際丈量後發現坪數嚴重不足,即便將外牆、共用壁加計進來面積依然短少,細算發現將近二點五坪,某甲知道後非常不高興,急忙告知承辦地政士,要求他暫停移轉過戶的流程,他希望與賣方某乙先行協商,一切等協商後再研商辦理,如果沒得到善意回應也不排除解除契約,要求某將已收價金歸還;好不容易雙方終於見面,賣方見面就說:「房屋面積一切以登記為準」,如果買方不願意繼續付款他將二話不說沒買方已付價金,並將契約解除,將房屋另外賣給別人,且表明只願給買方三天時間考慮,警告意味非常濃厚,買方聽了十分不高興,特別問到,真得是這樣嗎?
答:
(一)甲、乙之請求,各有無理由,分析如下:
1.
甲並無修補瑕疵之義務,理由如下:
1)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原則上須於交付後買受人始得主張,而且縱然因為出賣人已拒絕負責,而使買受人例外地於交付前主張,但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無買受人得請求出賣人修補的法律方式,僅得要求減少價金。
( 2 )出賣人修補瑕疵,但因雙方尚未交屋,並不符合不完全給付之「已為給付之條件」。

但於拒絕負責後,不但得拒絕繼續支付價金且得對表示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全部價金,理由如下:
1拒絕負責後,足證於交屋時,必定亦存在瑕疵,買受人自得提前行使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繼續給付價金。
2拒絕負責後,買受人亦得例外地於交付買賣標的物前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換言之,買受人得依據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依左列之規定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附加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之規定請求出賣人甲返還已支付之價金。
由上述可知物之瑕疵保責任發生時點應為交付時也就是「危險負擔移轉時」,但是如賣方已表明不負責時,例外地擔保時間點將提前發生,一旦提前發生,賣方將處於較不利益之位置,所以賣方應充分明白,瑕疵擔保責任之立法目的是讓給付與對待給付相互平衡,以維護雙方之公平,如某能表明願對瑕疵負全責,包括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那麼就能讓契約流程走到最後,到交屋時雙方皆已有充分顯示誠意,這樣的誠意對於最後價金的協談應該會有很大的幫助才對!   

蕭琪琳 代書 0935-555-540

 特定都巿畸零地無從適用課徵田賦規定違憲
 

原財政部及內政部曾各自發函規定:畸零地因尚可協議合併建築,不得視為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已經大法官解釋(釋字674號),因均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原因:本件聲請人有二筆土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畸零地,因稽徵機關認為該土地不符合土地稅法田賦之規定,應課徵地價稅。

解釋:依土地稅法規定,田賦之課徵一般較地價稅為輕,而實務上田賦早已停徵,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而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畸零地,在與鄰接土地合併使用前,無法建築以取得較高之土地收益,依法律之規定應課徵田賦。 

0952-555-760

「禁治產人」改稱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所謂的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導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人。民法監護制度有新規定,因應高齡化社會所衍生之成年監護問題。立法院於 97 5 23 修正公布民法總則及親屬篇部分條文,將「禁治產宣告」改稱「監護宣告」、「禁治產人」改稱「受監護宣告之人」。
民國981123 以後,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依民法新修正之規定,應經過法院之許可,始生效力。
除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程度較輕微者,新增輔助之宣告制度,成為二級制,並同樣由法院指定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之人依新修正民法第十五條之二對於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須經過輔助人之同意始能為之。
輔助宣告制度建立,是針對身心狀態雖然不是完全喪失判斷能力但是顯著降低,而容易受騙或者輕易作出決定之人,所設計安全機制。
受輔助宣告之人當在借錢、贈與金錢,或者買賣、處分重要財產(例如房屋、汽車)等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如此的設計類似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時應得父母親允許一樣。
故買賣不動產、或消費借貸之義務人若為受監護人時,應注意之事項及程序為何?
1、應先行確認所有權人是否為受監護人?(查驗戶籍謄本)
2、確認監護人之身分是否無誤?(查驗戶籍謄本)
3、處分行為是否已向法院申請並裁定在案(檢附公文),若未申請,於辦理不動產買賣案件時,須事先申請。且核准與否由法院裁定。
過去法院在選定監護人時,民法第 1111 條規定應依配偶、父母、祖父母等順序,依序為之。然而如此可能會不利於受監護人。所以新法 1111 條規定,法院可以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不會有過去因固定次序可能產生的僵化與弊病。

顏秀姍代書 0931094950

★ 節 稅 規 劃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時,是否可合併認定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按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一、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
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據上,擁有多處房地者,尚非該規定之適用範圍。惟考量自用住宅使用實際情況,如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依照本部 67 6 30 台財稅第34248號函規定,認定符合上開法條規定所稱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准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土地增值稅。另為防杜規避稅負,毗鄰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時,主管稽徵機關應確實查明有無供自用住宅使用之事實,依上開規定辦理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當然納稅義務人也要仔細評估欲繳土地增值稅與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之成本,以達到合法節稅之目的。

工商時報-(代墊遺產稅 未求償視同贈與 須繳稅)
 

台北市國稅局26日表示,繼承人如果幫其他繼承人代墊遺產稅,結果造成該名繼承人總財產出現減少的情況者,這樣的代墊行為將會被視同贈與,必須繳交贈與稅。

根據遺贈稅法規定,只要無償為他人免除承擔債務,或者無償為他人承擔負擔者,都屬於贈與行為,因此,如果繼承人替其他繼承人代付遺產稅的話,也屬於贈與行為。

北市國稅局日前出現一個贈與案件,就是夫死亡之後,妻子以及子女皆為繼承人,母親代子女墊付遺產稅,支付所有遺產稅額共計2,000萬元,可是母親只分得300萬元遺產,其餘遺產因為早分配給子女,造成母親並無太多現金可支付稅款,因此以向銀行借款方式,墊付該筆遺產稅,造成母親負債1,700萬元。

不久之後,年邁母親也往生,國稅局進行遺產查核工作時發現,原來其配偶死亡當時,2,000萬元的遺產稅都是母親所支付,於是要求其他繼承人必須代替已經往生的母親,繳交170萬元的贈與稅。

  經濟日報-(看屋 抓漏有三到)
 

  颱風季來了體檢好時機 隨著梅雨颱風季來臨,不少人又開始苦惱居家滲漏水問題,及後續可能衍生的修繕事宜。

 眼到•觀察
有無壁癌水漬 房仲業者指出,對於打算購屋的民眾來說,梅雨颱風季可使漏水屋無所遁形,正是看屋好時機。 有巢氏房屋發言人劉炳耀指出,漏水屋分為四大類,包括因裂縫或接合不良所造成的屋頂漏水、裂縫問題引起的牆壁滲漏、鋁合金窗框與水泥牆壁未能密合等施工不良所產生的窗台滲漏,以及管線老舊因素導致的漏水問題。 劉炳耀表示,住宅若有滲漏水問題,連續下雨之後最容易浮現,因此建議民眾利用梅雨季及颱風季看屋,看屋時掌握三大訣竅,首先是「眼到」,應仔細觀察物件內外牆面,檢查牆面有無壁癌、水漬、發泡及油漆脫落狀況。 如果外牆變黑,就要小心壁癌問題,而屋內牆壁接縫、陽台外推處及頂樓加蓋等地方,如果有不平整的隆起、水漬、發泡,甚至油漆剝落的狀況,就要特別留意。

手到•觸摸
是否滲出水氣 第二是「手到」,應用手摸牆壁,感受水氣是否有滲出的漏水徵兆,有些屋主為了增加房子的賣相,會利用重新粉刷或是裝潢包覆的方式,掩飾先前漏水的痕跡,買方從外觀很難分辨,因此,劉炳耀建議,民眾可用手觸摸牆壁,感受是否有水氣滲出的漏水前兆。

口到•打聽
多與鄰居互動 最後是「口到」,可於看屋時向左鄰右舍打聽房屋的狀況,特別是預備購買物件樓上和樓下的住戶,詢問物件是否有漏水的紀錄,徹底檢視物件的防漏能力,捍衛居家住的品質。 此外,若與鄰居互動良好,當發生因水管管線老舊問題需配合修繕時,也較能順利圓滿解決。 除了屋內漏水問題,梅雨季看屋還能檢視房子所在區域是否有積水問題,劉炳耀表示,看屋時別忘了檢視物件一樓處是否有積水的痕跡,以及附近的排水系統狀況。

劉炳耀提醒,台北市的民眾可到「台北市積水查報網」查詢物件附近近年來淹水次數,以及積水深度,確實掌握購屋區域的排水系統問題。 如果不慎購買到漏水屋,劉炳耀提醒消費者,可依民法規定,要求原屋主負起瑕疵擔保責任,並請求賠償,保障自身權益。 

經濟日報-(農地信託利益歸子女 要稅)
 

   贈與標的屬「權利」並非農地

   農地贈與子女繼續做農業使用,依法享有免課贈與稅權利,不過財政部指出,若以農地做為他益信託標的,並以子女為信託受益人時,贈與標的即屬「權利」並非農地,此一行為必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已經明確規定,凡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子女繼續作農業使用五年,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不過若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雖將全部信託利益歸屬子女,仍須課徵贈與稅。

    稅捐機關日前即有一宗案例因此被補徵贈與稅。有一納稅人甲將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成立他益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全部信託利益的權利,歸屬其子乙君,期間20年,甲主張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 款規定,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指出,由於甲所贈與的標的是農地信託的「權利」,與遺贈稅法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不同,且受益人乙必須等待信託期滿後,才能取得農地所有權,無法在贈與發生日起,以受贈人身分承受農業用地並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五年,在不符免稅要件下,甲因此被國稅局核定補徵贈與稅278萬元。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的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的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該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強調,甲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其子乙,因贈與標的是「權利」不是「農業用地」,已非稅法准予免稅的範圍。

 財政部呼籲,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受益人雖為子女者,仍須注意會被補徵贈與稅,民眾如藉信託方式規劃生前財產移轉,小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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