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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計算 房貸試算
契價(房屋評定現值) NT$
稅率
 
應納稅額為
NT$
分期付款期數(月)
年利率(%)
貸款金額 NT$
 
您每月應付金額為 您應付出利息總金額為
☆ 本試算應納稅額僅供參考,實際應繳稅額以稅捐單位所開立之稅單為準 ☆
☆ 本試算僅供參考,實際金額應以銀行告示為準 ☆
土地增值稅試算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分子/分母)
/
土地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台北市公告土地現值查詢
新北市公告土地現值查詢
前次移轉申報現值(元/平方公尺)
一般躉售物價指數(%)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線上查詢
持有年限
 
自用住宅用地應納稅額
一般土地應納稅額
NT$
NT$
☆ 本試算應納稅額僅供參考,實際應繳稅額以稅捐單位所開立之土地增值稅單為準 ☆

 

估算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

試算連結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重購預估

不動產稅率小常識

1)房屋稅: 住家用1.2%,營業用3%,非住非營2%。
課征期間→前一年7/1日起至當年6/30止。
2)地價稅: 住家用2/1000,營業用10/1000。
課征期間→當年度1/1日起至12/31止。
3)契稅: 買賣、贈與、占有6%,交換、分割2%,典權4%。
4)增值稅: 自用稅率10%。
自94年2月1日起依土增新稅率(20%、30%、40%)

增值稅

稅 級

舊稅率

新稅率

第一級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 按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後 ) 未達 100% 者】 x 稅率 (40%)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當年期公告現值- (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 物價指數)

累進差額=

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物價指數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20%)

不論土地持有年限多寡,稅率均以 20 ﹪計算

第二級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 按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後 ) 在 100% 以上未達 200% 者】 x 稅率 (50%) -累進差額 ( 按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x 10%) 。

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 20 年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30%) -累進差額 ×10%

20 年以上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28%) -累進差額 ×8%

30 年以上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27%) -累進差額× 7%

40 年以上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26%) -累進差額× 6%

第三級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 按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後 ) 在 200% 以上者】 x 稅率 (60%) -累進差額 ( 按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x 30%) 。

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 20 年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40%) -累進差額 30%

20 年以上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36%) -累進差額× 24%

30 年以上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34%) -累進差額× 21%

40 年以上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32%) -累進差額× 18%


遺產稅

試算連結 台北市國稅局遺產稅線上試算

基本免稅額每人 1200 萬,尚有配額及親屬扣除額等

遺產總額 - 免稅額 - 各項扣除額合計數 = 課稅遺產淨額

課稅遺產淨額 x 10% - 扣底稅額=遺產稅應納稅額

項目 金額
  免稅額 1200萬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80萬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45萬
扣除額 1)配偶 445萬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45萬/每人
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等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3)父母扣除額 111萬/每人
4)殘障特別扣除額
前三項如為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加扣 557萬/每人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 45萬/每人
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6)農業用地 全數扣除
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7)再轉繼承 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8)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全數扣除
9)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 全數扣除
10)喪葬費用 111萬
11)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費用 全數扣除



贈與稅速算公式表(適用98年1月23日) (單一稅率10%)

基本免稅額每人 220萬,視贈與淨額核課

(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X 10% - 可抵扣稅額 = 應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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